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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11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11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1-18

川○38 Z3011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11号

被处罚者:四川省彭山龙腾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114**7598

组织机构代码:73586139-*

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89***888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石集村三社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12日

违法事实:该厂污泥浓缩池内的印染废水及污泥,经污泥回流池、雨水沟外排入湄州河。

证据信息: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表、涉案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

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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