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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2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2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1-18

川○38 Z3002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2号

被处罚者:四川省彭山龙腾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5114****7598

机构代码:73586139-*

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法人电话138**87

地址:凤鸣镇石集村三组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6年1月26日-2016年2月14日

违法事实:外排废水总磷浓度超标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贰拾肆元五角(2224.5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帐号:2241520104000222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

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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