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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6号(天府味道)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19-0001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6号(天府味道)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6-24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6号

四川天府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83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明

地址: 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环区路313号

我局于20192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泡菜腌制过程中产生的高盐废水未建设RO脱盐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 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95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19〕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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