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四川龙康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
法定代表人:赵*
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观音铺社区三组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 4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8日零时起,彭山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区域为除黄丰镇、公义镇以外区域。11月28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彭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观音街道的你公司厂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4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的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规定。依据《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7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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