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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法行罚字〔2025〕5号(越峰锌业)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5-0008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法行罚字〔2025〕5号(越峰锌业)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11-03

眉彭环法行罚字〔20255


当事人名称:眉山市彭山越峰锌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J****0

法定代表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209******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椿巅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81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715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有组织废气监督性检测。20257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检测报告(中晟检(M202507)第1034号)显示,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超标倍数为5.93倍。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9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42.25万元(大写:肆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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