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法行罚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彭山鑫卓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06030***H
法定代表人:董*
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7041*****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大塘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四川彭山鑫卓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的叉车(环保登记号为3-PZ002826)经检测尾气排放超标。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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