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法行罚字〔2025〕2号
当事人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兴精创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9507****9
法定代表人:白**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706******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大塘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面漆5号车间使用期间,水帘设施未开启;压板区内一台压板机未按照环评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等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82万元(叁万捌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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