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法行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眉山市彭山寿康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08988****R
法定代表人:程*
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6906******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江渔村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 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擅自新建生产车间及冻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评估,该项目投资额为399.7265万元,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等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处罚款人民币4.7515万元(肆万柒仟伍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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