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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4〕19号(荣达)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5-00007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4〕19号(荣达)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01-21

眉彭环法行罚字〔202419

 

当事人名称眉山市荣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BAJTX97

法定代表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908******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观音村十一组2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0 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202311日至今,多辆机动车通过修改CALID码通过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7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照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12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等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68200元罚款处罚、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4900元,共计人民币273100元(大写:贰拾柒万叁仟壹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

2025121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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