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法行罚字〔2024〕20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69918****1
法定代表人:胥*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609******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悦园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 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报告(翌检环字〔2024〕第2410183号)显示,该公司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其他炉窑二级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照片、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等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172200元(大写:壹拾柒万贰仟贰佰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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