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法行罚字〔2024〕17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
法定代表人:林**
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 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编号为12、13的分切机未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分别处以处罚款人民币10400元(壹万零肆佰圆整)、人民币74000元(柒万肆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84400元(捌万肆仟肆佰圆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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