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法行罚字〔2024〕16号
当事人名称:张**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出租给XX有限公司厂区的叉车中,有3台叉车尾气排放超标。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