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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法行罚字〔2024〕16号(张**)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4-0015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法行罚字〔2024〕16号(张**)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4-11-08


眉彭环法行罚字〔2024〕16号

当事人名称:张**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出租给XX有限公司厂区的叉车中,有3台叉车尾气排放超标。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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