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法行罚字〔2024〕13号
当事人:四川彭山南洋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余*
身份证号码:510***************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6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二楼油漆喷涂车间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箱内积尘较多,共有活性炭储存箱3格,其中有两格未装填活性炭,另外一格装填有半格灰白色活性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7月油漆喷涂生产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法行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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