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24〕7-1号
当事人:四川成眉新威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099*******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码:51010*************
地址: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3日,收到眉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移交环境问题清单的函》。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你公司一台25蒸吨生物质锅炉(2号锅炉)存在未验先投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4〕7-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4〕7-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你公司于2024年7 月20日申请听证,理由是“1.积极整改,完成了25蒸吨生物质锅炉(2号锅炉)验收,且锅炉运行至今未出现一起日均值超标情况;2.企业经济困难”,申请减轻或不予处罚。2024年7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眉彭环听通字〔2024〕2号),并于2024年8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经核查,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曾提醒该公司及时对25蒸吨生物质锅炉(2号锅炉)进行验收,但该公司长时间未重视该事,故我局对你公司听证理由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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