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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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云 电话号码:XXXXXXXX
地址: 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宏业路16号
2023年 9月 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胶水车间苯丙反应釜排气口未密闭,集气罩未使用,且胶水车间废气收集管道存在缺口,部分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你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元)。
限你公司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0日-2024年2月20日)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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