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6号
眉山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099910257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 电话号码: 1*******8
地址: 眉山市彭山区成眉石化园区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眉山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受暴雨影响,厂区内污水倒灌,我局要求你公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眉山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严格落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措施,致使部分污水溢流进入毛河。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你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公司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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