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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6号(首创水务)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3-00140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6号(首创水务)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3-09-21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6

眉山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099910257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号码: 1*******8

地址: 眉山市彭山区成眉石化园区

2023726,我局执法人员对眉山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受暴雨影响,厂区内污水倒灌,我局要求你公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82,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眉山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严格落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措施,致使部分污水溢流进入毛河。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9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36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我局于20239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6告知你公司听证权。你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公司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914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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