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5号
孔*富:
社会信用代码: 51102819730******9
电话号码: 1809031****
地址: 四川省隆昌县山川镇光华村10组45组
2023年7月5日晚,我局对眉山市彭山圣格朗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夜查时,发现劳务漆工孔*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调漆,调漆作业未按环评要求在喷漆房内进行,而是在晾干房外进行。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3〕5号)告知你听证权。你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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