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 无障碍浏览
曝光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5号(孔祥富)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3-0012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5号(孔祥富)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3-07-28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5

孔*富:

社会信用代码: 51102819730******9

电话号码: 1809031****

地址: 四川省隆昌县山川镇光华村10组45组

202375日晚,我局对眉山市彭山圣格朗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夜查时,发现劳务漆工孔*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调漆,调漆作业未按环评要求在喷漆房内进行,而是在晾干房外进行。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7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我局于202371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35号)告知你听证权。你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8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