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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1号(南通建工)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3-0004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1号(南通建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3-03-31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3〕1号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电话号码:1******0

地址:段家坝路136号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雅保年产5万吨氢氧化锂锂电池材料项目工地的6台叉车进行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在该工地使用的发动机编号为16046733的叉车尾气中自由加速烟度检验光吸收系数测量值为0.99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类限值要求(标准值≤0.80m-1)。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你公司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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