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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2〕4号(富顺县安固钢结构工程安装部)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10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2〕4号(富顺县安固钢结构工程安装部)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2-07-26

富顺县安固钢结构工程安装部:

  社会信用代码:92510322MA65QAPB0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宗*

  电话号码:1******3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311号5栋3单元14号

  我局于2022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四川新永发铝业有限公司的环保设施管道进行露天刷漆工作,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2〕4号)告知你听证、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2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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