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国家教育考试承担着选拔人才的任务,考试公平是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基础,考试工作人员是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的具体执行者和维护者。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区承担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任务,做到试卷保密和考试组织工作零差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和教师资格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的教育统一考试。
第三条主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取消评先资格、降低年终考核等级等处罚;给予校长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工作安排的;
2、因考点考前各项准备工作不到位而影响考试,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本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视频巡考系统设备设施管理不当,影响考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5、考场出现大面积雷同答卷的;
6、因工作不力,被区及以上行政部门领导、巡视组成员点名批评,年度累计3(人)次及以上;
7、有其他违犯考试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承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取消评先资格、降低年终考核等级等处罚;给予校长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认真按要求安排、落实、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导致考试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本校考试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或违犯考试纪律,被区及以上行政部门领导、巡视组成员点名批评或怀疑有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经视频回放核查属实,年度累计达3(人)次及以上的;
3、有其他违犯考试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考试工作人员
(一)考试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年度不能参与评先选优,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更换人员代替自己监考或私自更换考试工作岗位的;
2、有未佩证上岗、上岗前饮酒、上岗着装不规范等不符合考试规定的行为的;
3、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4、在监考时看书、看报等做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5、答卷(卡)装订、密封不符合要求的;
6、不遵守保密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将与考试有关的场景、资料、言语、行为发至微信、微博、QQ等网络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监考工作,在当年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酌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两年内不得晋级晋职,情节严重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拆封、密封试卷的;
3、在领取、拆封试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错发非当场考试试卷的;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5、发现考生违纪作弊,但不及时制止、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不如实记录的;
6、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卷而无考生违纪作弊记录的;
7、私自将试卷、答卷(卡)带出考场的;
8、漏装、错装答卷(卡)的;
9、有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其监考工作,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参加评先选优,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将试题、答卷、答题卡、答案或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带进考场或提供、传递给他人的;
2、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4、所负责考场出现大面积雷同答卷而无考生违纪作弊记录的;
5、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更改、编造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6、考试期间玩忽职守造成试卷泄密或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7、丢失考生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8、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9、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管理规定,使考试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
第六条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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