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丰镇人民政府文件
眉彭黄府函〔2016〕33号 签发人:闵昌迪
眉山市彭山区黄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彭山区提升村级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村(社区):
根据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2016]110号印发的《彭山区提升镇村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镇政府为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战斗力,提升镇村治理水平,推进平安乡村、美丽乡村、富裕乡村建设,现就提升村级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镇村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闵昌迪镇长
副组长:袁琳民政办主任
成员:向金霞民政办工作人员
何德均民政办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民政办办公室,民政办主任袁琳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
着力增强工作有序性,村级党组织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实施过程的领导,各村(社)成立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
(二)健全村(居)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管理长效机制
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目的,健全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居)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管理长效机制为主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农村基层治理组织体系。丰富村(居)务公开内容和形式,推进基层党务政务和惠民资金全公开、真公开,不断改进和完善村级治理制度体系和加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三)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各村(社区)要针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存在的监委会责权利失衡。
(四)积极扩大基层民主,规范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积极扩大基层民主,以把规范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推进依法治省在基层落实的重要抓手,积极探索符合彭山实际的民主议事方法和组织形式,让群众在民主议事中增强获得感,提高满意度。镇要监督指导村(居)、组通过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来管控乱搭乱建、私挖滥采、破坏环境等公共事务管理基本规则和村(居)民道德基本要求。
四、工作安排
根据民政办的要求,这项工作要在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村(社区)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要求,在规定时间节点内不折不扣地完成。在时间安排上,全镇制定规范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6年7月15日-8月25日)。
各村(社区)要成立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安排“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各村(社区)要成立工作指导小组,各村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完善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8月26日-9月1日)。
各村(社区)需在2014年制定和完善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基础上,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制定有管控乱搭乱建、私挖滥采、破坏环境等问题的宣传方案,突出宣传重点,增强宣传实效。要充分利用召开“坝坝会”、标语、广播、村(居)务公开栏、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多样地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讨论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程序、重大意义等,提高村(居)民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重要性的认识,发动村(居)民积极主动参与。要通过召开工作动员会、培训会等方式,对村(社区)干部如何主持制订“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培训。
(三)制定修改阶段(2016年9月2日-9月22日)。各村(社区)“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要做到“几上几下、反复修改”,充分吸取村(居)民意见和建议。要紧密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深入小区、田间地头、农家院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做好记录,造册入账。组织村(居)民结合本村(社区)具体实际情况,提出本地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最终形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初稿,报乡镇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草案。
(四)表决通过阶段(2016年9月23日-11月30日)。
形成草案后,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四川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交由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表决通过后,依法报乡镇政府备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要及时张榜公布,印制成册,分发到户,并与户代表签订遵规守约承诺书。今后,“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也需要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公布施行。
黄丰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黄丰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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