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营商环境监测点、观察员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督促各部门(单位)自觉履职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规范营商环境监测点、观察员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商环境监测点是我区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主要从本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商会、行业协会等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优选,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评价、建言献策等相关职责的市场主体或法人。
第三条 营商环境观察员是我区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主要从企业高管、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各领域退休干部以及律师等专业人士中按照一定程序优选,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评价、建言献策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第四条 营商环境观察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服务彭山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各涉企职能部门、金融机构、能源保障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收集反映各市场主体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大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二章 聘请、续聘、解聘
第五条 营商环境监测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依法经营;
(二)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严守企业信誉,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形象;
(三)必须在生产经营规模、产品服务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有较强的代表性;
(四)愿意被聘为营商环境监测点并积极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营商环境观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组织领导;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客观公正,无不良社会记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
(三)愿意履行观察员职责,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发表意见;
(四)熟悉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热衷为企业服务,在各自领域有较强代表性、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或外籍人士;
(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相关监督评测活动的时间。
第七条 营商环境监测点、观察员的选聘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发布选聘营商环境监测点、观察员的公告;
(二)采取企业、个人自愿申报或部门推荐的方式产生;
(三)对推荐和自荐结果进行初审,并征求公安、税务、组织人事、信用监管等部门的意见,拟定人选;
(四)经研究后确定聘请的营商环境观察员人选,监测点、观察员经审核和经培训后,由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牌匾、观察员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五)营商环境监测点、观察员资格有效期为2年,届满之后根据工作表现和需要进行调整,对能够完成监测任务的监测点和胜任监督评测工作的观察员予以续聘;
(六)营商环境监测点、观察员是项目及其负责人的,在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其营商环境监测点、观察员资格自动失效。营商环境观察员受聘期满或因工作领导小组解散自然解聘 ;
(七)观察员在聘任期内如发生违法、渎职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解聘。
第八条 营商环境观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营商环境观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营商环境观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营商环境观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营商环境观察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纪律
第九条 营商环境监测点职责
(一)积极配合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到各营商环境监测点开展的走访、座谈活动,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企业在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意见、建议和诉求;
(二)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点问题,收集先进城市改善营商环境出台的新举措并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工作建议;
(三)积极参加区行政审批局组织的调查测评活动,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测评意见和建议。如收集到有关单位或公职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问题,区行政审批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送处理;
(四)积极主动宣传我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自觉维护眉山市彭山区营商环境;
(五)积极主动宣传政务服务“好差评”相关制度,收集各行业提出的“好”评和“差”评建议,分析处理后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积极向区行政审批局反馈;
(六)完成区行政审批局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营商环境观察员职责
(一)对企业开展访谈和调研,并将访谈调研有关营商环境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向区行政审批局反映;
(二)积极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建议;
(三)配合区行政审批局做好调查问卷工作,客观公正填写营商环境调查问卷,按时提交;
(四)积极主动宣传我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自觉维护眉山市彭山区营商环境;
(五)积极主动宣传政务服务“好差评”相关制度,协助各行业线上线下多方式提出“好”评和“差”评建议,分析处理后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积极向区行政审批局反馈。主动监督“差”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区行政审批局;
(六)完成区行政审批局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传播优化营商环境正能量;
(三)廉洁自律,主动接受企业、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观察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任何个人不得以营商环境观察员身份公开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五)加强考核激励,从参与活动情况、问题数量、建议质量、工作成效等方面量化细化,每一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价,评选“优秀观察员”,推动观察员发挥应有作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区行政审批局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负责对营商观察员工作日常管理,并为营商环境观察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反映情况的办理工作,实时收集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单销号管理。对反映的意见建议和困难问题(当面答复的除外)分门别类进行初步了解核实,定期归纳梳理,报党组会审定后,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予以交办解决。
第十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原则上每半年走访一次监测点、召开一次观察员会议,收集相关信息、通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收集上来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监测点和观察员的考核评价工作,依据履职情况,对监测点和观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发现存在不适合监测点和观察员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眉山市彭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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