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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七条措施

  • 索引号:1495410037/gyzchjrgzj/2021-0007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gyzchjrgzj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七条措施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0-12-08

眉山市彭山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七条措施

根据《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1847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理顺 “区国资金融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国资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的目标,制订如下七条措施。

第一条 区国资金融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完善区国资金融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区国资金融局是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明晰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加强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收缴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告,有序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个人。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融合。按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等管理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及时、准确编报国有资产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资产管理信息。

第二条 罚没物资、安置房、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房屋等资产处置的要求

(一)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资产占用单位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按流程处置。

(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在未处置之前,由执法执收机关负责管理,如需处置,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结果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三)全区剩余安置房(门市)在未处置之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安置房(门市)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四)一般公务用车处置(报废、报损、调拨等)经主管部门、区机关事务中心、区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和特种技术用车经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组织实施。

(五)房屋资产处置包括国有房屋和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形成的国有资产(含土地)的处置,由占有单位主管部门编制处置方案,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区国资金融局会签后,再由占有单位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归口区机关事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出售、转让

1.国有资产出售、转让要严格按照占有单位申请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评估主管部门、区国资金融局审核区政府审批占有单位委托区公共交易中心公开拍卖收益上缴财政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拟出售、转让的资产有特殊性,或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必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2.组织实施:经审批程序同意出售、转让的资产,评估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5万元以上(含)由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公开拍卖。

(二)无偿调拨(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同一主管部门无偿调拨(划转)账面总价值2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除车辆、房屋),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拨(划转)并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同一主管部门无偿调拨(划转)20万元以上的资产(除车辆、房屋)处置和跨部门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除房屋、车辆)由区国资金融局审批。跨级次资产的调拨(划转)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申请调拨单位的区级分管领导、分管区国资金融局的区级领导和区长签批)。

(三)对外捐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的,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报区国资金融局审批;一次性捐赠资产账面价值在20万元(含)至1000万元(含)的捐赠,报区政府审批(申请捐赠资产单位的区级分管领导、分管区国资金融局的区级领导和区长签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长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特别重大的由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并报区委常委会同意。

(四)报损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报损资产(含多宗)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金融局审批;一次性报损资产账面价值在20万元(含)至1000万元(含)的,经区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申请报损资产单位的区级分管领导、分管区国资金融局的区级领导和区长签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长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特别重大的由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并报区委常委会同意。

(五)报废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属于正常报废的,一次性报废资产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金融局审批;一次性报废资产账面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申请报废资产单位的区级分管领导、分管区国资金融局的区级领导和区长签批)。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一)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部门之间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报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局审批,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或特殊资产配置根据具体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所购置的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必须及时登记入帐,建卡管理,禁止形成账外资产。经管资产管理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将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经管资产登记入账,确保账实相符和资产信息准确、完整。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实行年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一律由区国资金融局收取并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足额解缴,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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