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盘活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16〕29号)精神,按照“分类、协同、依法、有序、属地”的处置原则,综合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积极稳妥处置闲置低效资产,切实减少无效低端供给,加快盘活工业存量资产,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促进县域经济健康运行。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通过“收回一批、新上项目一批、加快执行一批、破产清算一批、政府回购一批”措施,处置长期闲置低效工业企业及停建工业项目,盘活有效资产,实现转型发展。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全区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处置任务。基本建立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预防和长效处置机制。
第二条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闲置和低效工业企业及停建工业项目资产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档案数据库,全面理清长期闲置低效工业企业及停建工业项目的债权债务、资产产权,分析其主要原因。
第三条针对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置。一是收回处置类。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对已严重违约的项目,严格按法定程序终止协议并清退出场;已签约供地的项目,且未按期启动建设、未按规划方案建设和因资金短缺暂时无法完成全部用地建设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调整投资协议,缩减供地。二是新上项目类。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督促企业追加投资,半年内确定新上项目,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每亩2万元缴纳保证金;对有意履约、但暂无履约能力的项目,通过协助引进合作伙伴等方式,帮助项目业主调整盘活项目。三是加快执行类。对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企业,区法院加快执行程序。四是破产清算类。对破产重组无望的企业,引导其依法破产清算。五是政府回购类。已长期闲置,且企业业主无能力新上项目,具有回购价值的企业由政府对闲置资产进行评估回购,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新项目入驻。
第四条建立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区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的处置闲置低效工业企业资产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监察、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工商质监、人社、审计、投促、规划、税务、金融办、房征、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建立闲置低效工业企业及停建工业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预警。
第五条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台账管理。区投促局牵头,彭山经开区、成眉新能源新材料园区、区经信局、彭山国土分局、区规划中心配合,对2014年以来已签约项目进行履约清理,对今后新招引项目签约履约情况定期进行梳理追踪,并对未按协议约定执行的项目提出处置意见分类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探索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区域征收差异化管理,在招商协议中明确造成土地闲置或低效的处置条款。
第七条加强工业企业资产转让、土地厂房抵押、厂房出租转租等日常管理,在办理税务、立项、环评、安监、质监等行政许可时,加强审查备案;并在新引进项目盘活时在签定投资协议条款中作相应约定。
第八条开设“闲置低效资产处置绿色通道”,涉及工商登记、资产权属变更、项目报建、税费清缴等行政手续,在要件齐全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省市及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区级部门协助加快办理;涉及进入司法程序的闲置企业,请区法院快审快结,提高处置效率。
第九条政策扶持。
(一)从2017年起连续两年从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处置工作。
(二)区域内的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的工业企业,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盘活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16〕29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区不重复奖励。
(三)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在技改等相关专项资金争取使用方面,要向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的企业倾斜支持;区法院在对工业企业债权债务处理过程中要快速推进、快速执行。
(四)对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抽查)合格且相关手续齐全的建设工程,消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抽查)时的消防规范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抽查)。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备,消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抽查)。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消防规范进行整改达标后再行组织验收。
(五)鼓励企业通过合作、租赁方式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继续租用,需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国土部门给予用地支持,优先完善报批手续,依法满足企业用地需求。闲置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可转产发展第三产业,转化为生产性服务业等鼓励发展行业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有土地类型使用土地,闲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新增建设容积率不再征收补差款。新引进企业因扩能或技术改造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对新引进企业承接闲置资产贷款的,金融机构可给予贷款转贷支持,或对贷款进行重组。加大信贷支持,对具备贷款核销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予以核销。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综合授信,支持新引进企业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七)对闲置企业周边基础设施不完善,水、电、气、通信等不配套的,由各相关部门限期予以配套完善,不能因水、电、气等原因影响新引进项目落地、建设、生产。闲置企业所拖欠的水、电、气等费用一并纳入闲置企业债务统筹解决,允许新引进企业在不新增欠费的前提下,对陈欠费可挂账处理,分期偿还。对闲置企业原核定的用能、排污、用水等要素指标符合相关规定的,允许直接更名过户到新引进企业。
第十条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处置工作纳入全区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盘活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眉山市彭山区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清理情况表(收回土地类)
3.眉山市彭山区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清理情况表(新上项目类)
4.眉山市彭山区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清理情况表(加快执行类)
5.眉山市彭山区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清理情况表(破产清算类)
6.眉山市彭山区工业企业闲置低效资产清理情况表(政府回购类)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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