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全办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金融办按照区政务信息主动公开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设立公开栏、设立咨询服务站点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 第四条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实行内容备查制度。 第五条按照《政务公开目录》及时进行公开,做到政务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 第六条做好政务公开资料、台帐归档整理工作。 第七条及时将公开内容上报区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内容与所公开内容一致。 第八条全办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区纪委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办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由派驻纪检组及政务公开监督组实施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同时由政风行风监督员实行监督,及时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组织及政务公开监督组对办镇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金融办对群众意见、建议和投诉进行办理答复。 第十二条对于群众向金融办电话反映的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由金融办按上级要求办理,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办理答复。 第十三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为028-37621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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