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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索引号:59279802-7/2017-0002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6-06

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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