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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 索引号:59279802-7/2017-0002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6-05

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负责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负责具体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据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甄别鉴定。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初审。单位信息提供科室的有关责任人负责拟公开信息初审,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意见。

(二)审核。单位信息提供科室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八条 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需要公开的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需要公开的仍应进行保密审查确定。

第九条 在同级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做好相关的协助工作。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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