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区金融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等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化解群体性事件,实现“无到省进京”上访事件的目标,确保全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的稳健运行及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建议调整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罗万东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李洪强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李忠云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郭益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分局局长
成员: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委法、区监察局、区委群工部、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政府办、区工商局、彭山区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彭山支行、眉山银监分局彭山监管办、区委宣传部、区民宗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忠文同志兼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1、领导全区金融稳定工作,组织各园区、乡镇(街道)、区级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金融稳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研究建立全区金融稳定监测预警、快速反应、风险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等影响金融稳定工作。
3、建立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处非办汇报重大事件情况;及时协调处置、解决突发、重大非法集资等案件,防范群体性和恶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4、检查督促各园区、乡镇(街道)和部门做好金融稳定工作。
(三)工作制度及要求
1、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关于金融稳定工作的相关精神及要求,通报金融稳定工作信息,检查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遇有突发或重大非法集资等影响金融稳定工作的事件,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参加领导小组会议,积极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做好保密工作;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职责分工
(一)区工商局:负责全区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对各类企业涉嫌影响金融稳定的广告宣传进行监管和查处;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区政府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传达并落实各级关于金融稳定工作的安排部署;起草全区金融稳定监测预警、快速反应、风险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收集、整理并上报全区非法集资案件统计信息和重大事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金融稳定工作;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区金融稳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新闻媒体涉及金融稳定宣传的管理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等影响金融稳定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打击,负责维护金融稳定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协助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涉嫌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稳定案件额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加强诉讼监督和涉及此类活动相关职务犯罪的侦办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区人民法院:负责涉嫌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稳定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区发改局:负责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经济金融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负责本部门业务管辖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区经信局:负责全区工业企业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业务监管和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民政系统业务监管和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一)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金融稳定的善后处置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二)区住建局: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业务监管和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三)区农业局:负责全区农业系统业务监管和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四)区林业局:负责全区林业系统业务监管和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五)区商务局:负责全区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商贸流通业业务监管和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六)区文体新局:负责全区负责文化系统业务监管和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七)区政府法制办:参与全区涉及金融稳定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八)区委群工部:负责因金融问题引起的大规模信访案件的受理和转办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对金融信访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彭山支行:负责监测评估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在内的全区金融系统风险‚承担金融系统性风险预警与防范工作‚研究并组织落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参与查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活动;加强信贷、同业拆借等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十)银监分局彭山监管办:负责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督促其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负责全区银行业监管、主管范围内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区维稳办:负责协调全区金融稳定的维稳工作;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制定金融稳定维稳工作预案及应急预案;加强对全区金融稳定工作的督促知道;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区民宗局:负责全区宗教领域范围业务监管和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切尽职履责。各园区、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金融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置、属地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金融稳定日常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人力财力保障到位。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灵通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一旦发现风险苗头,立即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事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大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全区金融稳定工作进行督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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