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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国有资产 依法赔偿处罚

  • 索引号:662755023/2017-000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损坏国有资产 依法赔偿处罚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4-06

近日,我局依法处理了职高实训楼塑钢窗、实训厂房棚被擅自拆除、变卖案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75000元。

因教育布局调整,区职高整体搬迁异地重建,位于凤鸣镇下岷江路旧校区的实训基地处于闲置状态,仍由区职高负责看护。2017年1月16日,区国资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区职高旧校区实训基地内的新实训楼塑钢窗、实训厂房棚均已被损坏。区国资局立即展开调查后得知,区职高实训基地内的门窗、棚房等由社会废旧回收从业人员刘某某等四人未经允许擅自拆除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由于刘某某系社会从业人员,对其处罚不适用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36号),因此,区国资局向区公安分局凤鸣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刘某某等人进行处罚。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刘某某等人损坏国有资产的行为属实,作出由刘某某等人在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损坏物品价值基础上进行赔偿的处罚决定,赔偿金额为75000元,该笔赔偿款已全额上缴区财政。

区国资局再次重申: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损坏、毁损国有资产,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惩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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