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总体要求,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勇于担当作为,促进区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眉山市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区政府授权区国资监管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区委或者区国资监管局党委管理的区属企业下列人员:
(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二)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四)其他需要列入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提升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区属企业治理现代化。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区属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区属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
(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为5人至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或者2人,设纪委书记1人;
(二)董事会成员一般为5人至7人(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设董事长1人;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1人;
(三)经理层成员一般为3人至7人,设总经理1人,根据工作需要,经理层可设立财务总监。
股权多元化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人数,由出资各方约定并以公司章程明确。
第六条 区属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明确一名党委委员分管党建工作,应当分管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党委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换届。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彭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骨干力量,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坚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职业追求。
(二)具有强烈的干事创业精神和创新意识,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坚决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转型发展、开放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个坚持”、区委区政府“十二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委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九条 担任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财务总监的,一般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等经济管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市场和职工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二)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
(三)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一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专业能力和履历业绩,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加大企业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力度,积极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当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发挥作用。
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大力发现培养选拔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用好各年龄段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积极推进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
(一)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有关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委管理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工作方案报区委审定后实施;区国资监管局党委管理的,由区国资监管局党委提出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或区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区属一级公司党委管理的,由公司党委提出工作方案报区国资监管局党委审定后实施。
区属企业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国资监管局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情况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全体职工、下属企业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采取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领导人员进一步使用的,可不进行民主推荐,但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听取意见,进行综合考察。
对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考察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一)综合运用谈话调研、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对交流任职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单位采取谈话调研、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二)拟提任或者重用的人选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企业党委对其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对正职领导人员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
(三)就人选党风廉政(廉洁自律)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方面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四)严格审核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
(五)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六)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区属企业担任领导人员的,从严把握转任条件,不再保留身份,不再保留原待遇。
第十九条 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对提拔任职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人选,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实行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任职承诺。
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一)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二)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
(三)纪委书记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四)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五)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副职领导人员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纪委书记、财务总监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在同一企业担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超过9年的,可转任专职外部董事、资深经理或者专业管理职务。
第二十二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其任职岗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完善体现区属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导向,引导区属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评优评先、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区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对区属企业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对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重点考核评价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二)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谈话调研、听取意见、综合分析研判等方法进行。
(三)区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区委组织部、区国资监管局党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并决定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区国资监管局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区国资监管局党委会同区属企业党委实施并决定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经营业绩考核应当区别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实现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
(三)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监管局党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管理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区国资监管局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管理情况报区国资监管局党委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区属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一)党建工作考核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区属企业党委工作报告、综合考核评价、民主生活会召开等结合开展。重点考核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责任等情况,有效落实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探索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量化考核。
(二)区属企业党委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全面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本企业党委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实行区属企业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抓企业基层党建工作作为每年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纪委书记的履职专项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薪酬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 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区属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长效激励导向,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和创新动力。
第二十八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实行与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
加强区属企业董事会规范化建设,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 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的企业,由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聘任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在完全竞争性行业中经理层实行契约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第三十条 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及时提拔重用,以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讲担当、重担当。
第三十一条 对在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完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
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与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与正职领导人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稳妥处理涉及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的来信、来访、举报,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区委按期对区属企业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工作,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三十五条 对区属企业和领导人员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区属企业党委、纪委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人员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当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区属企业党委应当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按照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领导人员分工,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不得调整。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事先向企业党委报告。纪委书记应当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区属企业应当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
区属企业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三十八条 区属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区属企业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和本企业的党员应当落实党组织的意图。
第三十九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根据工作需要掌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1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二)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纪委书记不得兼任与纪检监察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职务,不得分管与纪检监察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或者分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书面报告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出资企业兼职情况(包括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经费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属企业党委每年12月底汇总报告区委组织部、区国资监管局党委。
第四十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因公出国(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四十二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促进廉洁齐家。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四十三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企业领导人员有亲属关系(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 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含下属企业)不得与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企业公开事项的内容。
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与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进行业务往来时,领导人员应当申请公务回避。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
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区属企业党委和党员领导人员的问责,以及领导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政策原则,健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激励企业领导人员正确面对市场竞争和各类挑战。对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者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
行为的;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容错工作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按照市场规律管理区属企业经理层,推进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约定绩效目标、奖惩依据、退出条件、竞业禁止、责任追究等条款。
第八章 培养锻炼
第四十七条 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国际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提升治企能力、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对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培养锻炼情况作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的内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加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强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党性锻炼。
第四十九条 加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能力建设,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升学习能力、政治领导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市场洞察能力、战略决断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五十条 加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职业修养和道德品行教育,引导领导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秉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企业家精神,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十一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可以以脱产培训或者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在3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级经理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累计2个月或者330学时以上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推进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培养,交流可以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加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领导人员的重要平台。
有计划地选派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到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重大专项攻坚、重大改革推进的关键岗位上锻炼。
第五十三条 建立完善区属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工作机制,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队 伍。打破隐形台阶、防止论资排辈,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不拘一格大胆使用。
第九章 退出
第五十四条 完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调整领导人员,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五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或者退休手续。
第五十六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聘期)届满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
第五十七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非由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免职(解聘)。
第五十九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浮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个坚持”、区委区政府“十二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
(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配偶已移居国(境) 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九)任期或者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较差,或者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连续2年为基本称职,或者正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连续2年靠后、副职领导人员连续2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负有直接责任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十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六十一条 严格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
(一)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可以兼任区属企业外部董事,兼职数量不得超过1个,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发工作补贴,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除经批准兼任区属企业外部董事外,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四)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五)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兼任社会团体、基金会职务均不得超过1个。
(六)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六十二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其他非区国资监管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参股公司中由区委管理和区国资监管局管理的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涉及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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