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滚动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和区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区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区委、区政府及其机构、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区委、区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区委、区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政府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决)算编制、执行等情况。区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代表区委、区政府履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确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向监管部门批复预(决)算。
(四)督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修)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提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
(三)编制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决)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算执行。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按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四)按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第三章 收入范围
第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区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利润;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区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区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按区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
(二)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取。
(三)区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
(四)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五)区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具体制定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区属国有企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衔接协调,避免交叉重叠。
第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国企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商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区属投资运营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动我区重大产业发展的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针对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特定扶持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财政部门商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一)对投资运营公司的注资,由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区内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
(二)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注资,由企业用于区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建设项目;用于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方式提升技术水平、拓展生产能力。
(三)对特定扶持企业的注资,用于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由企业具体实施的事项。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要求,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二十二条 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区委、区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
(三)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五)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规定。
(六)上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测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通知。
(二)监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报要求,按照改革成本支出和资本金注入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监管部门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编列到一级企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监缴,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企业解缴。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区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区级财政。未经区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三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属国有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七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门,并对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监管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审计局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批复决算。
第八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八条 严格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应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区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监管部门在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时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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