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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 索引号:1495410037/psxzf/2023-0040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psxzf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6-03-24

眉山市彭山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是指区各级部门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区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区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上级和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依法评价。绩效评价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为基础,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为评价依据。

(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对区各部门的评价制度,建立以本级自评为基础、上级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国家和省出台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国家和省出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区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省级政府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七)各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

(八)各级相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审计、稽查、检查、评审等工作的结论;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包括是否按规定筹集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是否按规定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以及市县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实施情况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等。

第八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区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区财政财政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区财政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负责对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区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全区绩效自评报告;

(二)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财政厅、市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全区绩效自评报告;

(三)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每年1月,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区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和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市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区各部门向区级财政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调整情况;

(二)本部门自评总体情况

(三)区部门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区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适当形式向各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去财政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自评结果。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去财政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得分60分以下的部门,去财政将相应扣减分配该部门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数额。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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