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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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眉彭交罚〔2020〕18号
2
处罚名称
彭山区顺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宣碧川ZRS899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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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
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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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处罚事由
我大队接党务政务服务热线平台的投诉:
2020年11月1日下午15:19分左右,该乘客乘坐出租车川ZRS899从彭山区希望城到彭山一中,上车后未打表,直接收取15元车费,认为不合理,投诉该驾驶员不打表乱收费。经我队执法人员黄双全、卢恒调查取证,该车当班驾驶员是彭山区顺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宣碧,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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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道路运政)71: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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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宣碧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511128196401****1X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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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200元(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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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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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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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18
地方编码
511403
19
当前状态
正常
20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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