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眉彭交执罚〔2020〕01号
2
处罚名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秦勇驾驶川Z5V852小型轿车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案
3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
处罚类别2
\
5
处罚事由
2019年12月30日下午3时39分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邓志军、卢恒在彭山区高铁北站站前广场开展检查时,查到当事人秦勇驾驶川Z5V852小型轿车上载客一名(一男),这名乘客是从眉山市彭山区滨江翡翠龙湾附近到彭山区高铁北站,通过滴滴下单联系上秦勇的,平台显示收费为12.11元,支付方式是到目的地滴滴平台确认此单完成并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费用9.14元支付给秦勇,当事人秦勇与这名乘客不认识。
6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道路运政)75: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规定
7
行政相对人名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91120********33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4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15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3
16
结案日期
2020.1.6
17
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18
地方编码
511403
19
当前状态
正常
20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