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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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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军驾驶川ZPZ108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索引号:1495410037/jtysj1/2020-00010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jtysj1
  • 名 称:赵勇军驾驶川ZPZ108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0-01-02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眉彭交执罚〔201952


2

处罚名称

赵勇军驾驶川ZPZ108小型面包车、川ZDE293轻型普通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案


3

处罚类别1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并处罚款



4

处罚类别2

\




5

处罚事由

201911202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与眉山市彭山区住建局、交警大队在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加油站附近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勇军驾驶的川ZPZ108运载的是21瓶液化气,我中队对该车(川ZPZ108)运营情况进行调查,该车车主为当事人赵勇军的女儿赵思,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20191129日下午15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与眉山市彭山区住建局、交警大队在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071县道附近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勇军驾驶的川ZDE293运载的是8瓶液化气,我中队对该车(ZDE293运营情况进行调查,该车车主为当事人赵勇军,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6

处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道路运政)1-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7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勇军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511128197009****36


(身份证号码)


14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15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2


16

结案日期

2019.12.13


17

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18

地方编码

511403


19

当前状态

正常



20

备注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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