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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ZNF323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索引号:1495410037/jtysj1/2025-0032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jtysj1
  • 名 称:川ZNF323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09-15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1403交罚〔2025〕131号


2

处罚名称

钟琼英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案


3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

处罚类别2

\




5

处罚事由

2025年07月15日14时4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姜毅(23170217061),詹俊伟(23170217038)联合交警在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局附近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钟琼英驾驶川ZNF323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5人,车上共计装载4名乘客(3男1女)。经调查,这四名乘客与当事人钟琼英互不认识,通过拨打彭山-青龙总台电话(13350525787)联系上当事人钟琼英。从眉山市天府新区CK·KTV出发,与当事人约定到达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广场后,这四名乘客向当事人钟琼英支付相应费用每名10元,共计40元。因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钟琼英未收取费用。车辆川ZNF323号小型轿车属于车主杨波,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钟琼英。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


6

处罚依据

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7

行政相对人名称

钟琼英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510321********3301


(身份证号码)


14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15

处罚决定日期

2025.9.10


16

结案日期

2025.9.10


17

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18

地方编码

511403


19

当前状态

正常



20

备注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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