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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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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ZD79097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索引号:1495410037/jtysj1/2025-0003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jtysj1
  • 名 称:川ZD79097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01-17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1403交罚〔2025〕0004号


2

处罚名称

邓彦星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案


3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

处罚类别2

\




5

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27日15时5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姜毅(23170217061),王灏东(23170217029)联合交警、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眉山市彭山区彭山北站附近执法检查时发现,邓彦星驾驶川ZD79097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5人,车上共计装载3名乘客(3男)。经调查,这3名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下单顺风车,当事人邓彦星接单,分别从天府新区通用航空职业学院-西门到眉山市彭山区建宏.山水福都,滴滴平台显示收费21.07元;天府新区视高小学到眉山市彭山区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滴滴平台显示收费20.19元;天府新区沐恩堂诊所到眉山市彭山区彭山北站,滴滴平台显示收费21.07元。根据当事人订单记录显示,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顺风车的定义。川ZD79097小型轿车属于车主邓俊德,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邓彦星,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6

处罚依据

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7

行政相对人名称

邓彦星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513822********4811


(身份证号码)


14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15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7


16

结案日期

2025.1.7


17

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18

地方编码

511403


19

当前状态

正常



20

备注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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