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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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1403交罚〔2024〕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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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盛宇祥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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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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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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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处罚事由
2024年04月22日11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志军(23170217060),卢恒(23170217050)根据电话平台12345的举报,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盛宇祥开展调查。调查发现:2024年04月20日08时31分,当事人盛宇祥驾驶川ZVN653小型轿车,接到第一名乘客(男)从聚的网约平台下单,运载这名乘客从到彭山区锦江学院到彭山北站。当事人盛宇祥未提前征得乘客同意拼车,接到滴滴平台第二单(非拼车单),搭载了第二名乘客(女)。调取川ZVN6534G监控视频显示,当事人盛宇祥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搭载其他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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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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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盛宇祥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511128********5817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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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叁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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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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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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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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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5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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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20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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