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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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1403交罚〔2024〕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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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朱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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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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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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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处罚事由
2024年04月17日10时59分,当事人朱刚在彭山北综合客运枢纽站-公交站 ,被本机构执法人员邓志军(23170217060),卢恒(23170217050)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朱刚驾驶车辆川ZVZ023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在彭山北综合客运枢纽站-公交站接到1名乘客(男)准备前往华兴超市(李密大道二段店),滴滴出行平台本趟运输司机手机显示收取4.40元。当事人朱刚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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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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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朱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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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
511023********751X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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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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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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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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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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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5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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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20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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