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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A17M7D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索引号:1495410037/jtysj1/2024-000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jtysj1
  • 名 称:川A17M7D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4-01-15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403交罚〔2024〕0004号

2

处罚名称

唐斯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3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

处罚类别2

\

5

处罚事由

   2024年01月08日10时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志军(23170217060),卢恒(23170217050)在眉山市彭山区高速路小区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唐斯建驾驶川A17M7D轻型普通货车装载354.7升(2桶)柴油,从眉山市彭山区中国石油(四川销售眉山市分公司彭山富华加油站)运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经开区安置房3期。通过调查发现,柴油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危险货物,车辆川A17M7D属于车主魏晓君,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唐斯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当事人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转运;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6

处罚依据

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关于印发《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张清单》的通知,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7

行政相对人名称

唐斯建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513901198805****39

(身份证号码)

14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15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

16

结案日期

2024.1.10

17

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18

地方编码

511403

19

当前状态

正常

20

备注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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