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1403交罚〔2024〕0004号 |
2 |
处罚名称 |
唐斯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3 |
处罚类别1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4 |
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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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处罚事由 |
2024年01月08日10时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志军(23170217060),卢恒(23170217050)在眉山市彭山区高速路小区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唐斯建驾驶川A17M7D轻型普通货车装载354.7升(2桶)柴油,从眉山市彭山区中国石油(四川销售眉山市分公司彭山富华加油站)运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经开区安置房3期。通过调查发现,柴油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危险货物,车辆川A17M7D属于车主魏晓君,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唐斯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当事人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转运;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
6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关于印发《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张清单》的通知,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
7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唐斯建 |
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
513901198805****39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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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处罚结果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
1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 |
16 |
结案日期 |
2024.1.10 |
17 |
处罚机关 |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
18 |
地方编码 |
511403 |
19 |
当前状态 |
正常 |
2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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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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