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综合执法
案 号 |
川眉彭交强〔2023〕353号 |
强制单位 |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
办 案 人 |
杨啸霖 邓志军 |
当 事 人 |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 |
扣押物品 |
川AW8953号货车 |
扣押地点 |
武阳超限检测站 |
处 理 结 果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1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规定,2023年9月6日扣押川AW8953号货车卸载44.45吨,2023年9月7日解除强制措施。 |
结案日期 |
2023年9月7日 |
归档日期 |
2023年9月15日 |
归档单位 |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
保存期限 |
20年 |
检测时间 |
2023年9月7日10时38分 |
检测地点 |
省道S103(36Km+743m) |
图示:卸载前 |
|
图示:卸载前 |
|
注:每页请打印或粘贴两张。
卸货时间 |
2023年9月7日11时05分 |
卸货地点 |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武阳检测站卸货场 |
图示:卸载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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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卸货后 |
|
注:每页请打印或粘贴两张。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序号 |
题 名 |
页 号 |
备 注 |
1 |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1 |
原件 |
2 |
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
2-3 |
原件 |
3 |
超限检测单 |
4 |
原件 |
4 |
超限运输车辆卸载通知书 |
5 |
原件 |
5 |
车辆证件复印件(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
6 |
复印件 |
6 |
当事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
7-9 |
复印件 |
7 |
询问笔录 |
10 |
原件 |
8 |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
11-12 |
原件 |
9 |
卸货后检测单 |
13 |
原件 |
10 |
车辆卸货前、中、后照片 |
14-15 |
原件 |
11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
16 |
复印件 |
12 |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
17 |
原件 |
17 |
文书送达回证 |
18-19 |
原件 |
17 |
行政强制措施结案报告 |
20 |
原件 |
15 |
卷内备考表 |
21 |
原件 |
|
|
|
|
本卷宗连封面带封底共 21页,附物证0件(袋)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川眉彭交强决〔2023〕353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
身份证件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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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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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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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成都市新津区花源镇官林村五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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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0******75 |
法定代表人 |
申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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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29917 |
|||||||
本机关在2023年9月6日14时在省道S103(36Km+743m)依法实施检查时,发现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川AW8953号车擅自超限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1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规定,决定扣押川AW8953号车(见扣押物品清单),车辆停放于省道S103武阳超限检测站。扣押期限: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月4日。(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检验期间为/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请持本凭证于2023年10月4日前到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武阳超限检测站 (眉山市彭山区武阳乡江渎村6组)接受处理(联系电话:028-35060280)。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扣押物品清单:1、车辆简况(车牌号、厂牌车型、外观状况、存在的瑕疵、装载情况)川AW8953、豪沃牌,大约5成新,部分漆面脱落,装沙,车货总重63.75吨。
2.其他物品简况(名称、数量、外观等)无。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6日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签收时间:
备注: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
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案由 |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川AW8953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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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地点 |
武阳超限检测站 |
执法时间 |
2023年9月6日14时35分至14时50分 |
|||||
执法 人员 |
杨啸霖 |
执法证号 |
23170217041 |
记录人 |
邓志军 |
|||
邓志军 |
23170217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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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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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人员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张洪军 |
性 别 |
男 |
||||
身份证号 |
511128********4839 |
与案件关系 |
代理当事人 |
|||||
单位及职务 |
驾驶员 |
联系电话 |
139******34 |
|||||
联系地址 |
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文昌住址村11组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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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川AW8953 |
车型:豪沃牌ZZ3257N4647E1 |
||||||
执法机构已经于2023年9月6日14时50分通知了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到场情况: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到场,由驾驶员张洪军 到场代为接受调查处理。
我们是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杨啸霖、邓志军,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23170217041、23170217060。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是否明白?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答:明白,不需要回避。
问:川AW8953号车的车主是谁?驾驶员叫什么名字?
答:车主是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叫 张洪军 。
问:你是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
答:没有。
第1页 共2页
问:你车上装的是什么货物?
答:车上装的是沙
问:交通执法人员对你的车辆进行了计重检测,结果显示被查获时你车实际车货总重63.75吨,限载25吨,已超38.75吨。你知不知道?
答:知道。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1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规定,拟采取责令该车停驶,暂扣于武阳超限检测站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若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陈述申辩情况:
现场情况:2023年9月6日14时45分,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啸霖和邓志军,已告知现场人员张洪军 ,将其驾驶的川AW8953停放于武阳超限检测站内,暂扣川AW8953,在其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束之前,该车不得出站继续上路行驶。
2023年9月6日14时50分,驾驶员张洪军 已将川AW8953停放于武阳超限检测站内指定位置。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啸霖和邓志军已对该车作了暂扣登记。
当事人(受委托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
时间: 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
第2页 共2页
川眉彭交卸〔2023〕353号
当事人: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
我交通执法部门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于2023年9月6日对行驶在省道S103公路上的川AW8953检测后,认定该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货物运输汽车不得进行超限运输的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和路面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并危及公路行车安全。现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应予卸去超限部分的货物。车辆超限运输及卸载情况如下:
一: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情况:
驾驶员 |
车籍地址 |
车牌号 |
车辆型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从业资格证号 |
|
张洪军 |
成都市新津区花源镇官林村五组 |
川AW8953 |
豪沃牌ZZ3257N4647E1 |
川交运管成字510132001356号 |
511128********4839 |
|
检测 日期 |
装载物品 |
车货总重(吨) |
超限认定标准(吨) |
车辆轴数(轴) |
超限吨位(吨) |
卸载吨位(吨) |
2023年9月6日 |
沙 |
63.75 |
25 |
3 |
38.75 |
38.75 |
卸载保管期限: 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8日止 |
||||||
车辆营运管理机关:成都市新津区交通运输局 |
||||||
二、告知事项:
1、实施卸载由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2、交通(交警)部门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3、当事人须提供卸载货物保全价值的有效证明。
4、代管期内货物因自然损耗所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5、所卸货物需要进行遮盖的由检测部门先行遮盖,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6、所卸货物保证包装内无任何危险物品,若因隐瞒所卸货物中的危险物品而造成的货物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若造成第三方或检测站的损失,也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7、当事人违法、违规运输危险物品造成损害的,检测站可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公章)
2023年9月6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备注:此书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
询问笔录
时间: 2023 年9月6日11时28分至11时38分第 1 次询问
地点: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武阳超限检测站办公室
询问人: 杨啸霖、邓志军 记录人:邓志军
被询问人: 张洪军 与案件关系:车辆驾驶员
性别: 男 年龄:48岁
身份证号:511128********4839 电话:139******34
联系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文昌住址村11组32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
问:我们是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杨啸霖和邓志军,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分别是 23170217041、 23170217060,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不需要申请回避。
问:你来处理的车辆的车牌号是多少?是什么类型的车?是几轴车?
答:我来处理的车牌号是川AW8953 货车,是载货货车,是3轴车。
问:这辆车的车主是谁?驾驶员叫什么名字?
答:车主是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叫张洪军。
问:你车上装的是什么?车上的货物是从哪里运往哪里?在什么地点被路政执法人员查获?
答:车上装的是沙,是从眉山市彭山区武阳乡鑫砂港砂石厂运到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在省道S103(36Km+743m)查获。
问:你的车是否改装栏板?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谁加装的?
答:没有改装。
问:根据执法人员对你的车辆进行的检测计重,结果显示被查获时你车实际车货总重为63.75吨,已超限38.75吨。你知不知道?
答:知道。
问:此趟运输你是否因超限被处罚过?
答:没有。
问:你还有什么要陈述申辩的吗?
答:没有。
本询问到此结束,请查看以上记录与你陈述是否一致,如无异议,请签字,谢谢你的合作。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案由 |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
案件调 查人员 |
杨啸霖23170217041 邓志军23170217060 |
|||||||
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住址 |
|
职业 |
|
|||||||
证件号码 |
|
联系方式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申军 |
||||||
地址 |
成都市新津区花源镇官林村五组 |
联系电话 |
130******75 |
|||||||
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6日14时35分,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川AW8953号的货车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执法人员杨啸霖、邓志军引导该车至武阳超限检测站依法进行检测。经检测,川AW8953为3轴载货汽车,限载25吨,车货总质量为63.75吨,超限38.75吨,超限率达到155% 。经调查该车此次未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 |
|||||||||
证据 材料
|
序号 |
证据名称 |
规 格 |
数量 |
||||||
1 |
超限运输检测单 |
1份 |
1页 |
|||||||
2 |
现场笔录 |
1份 |
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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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询问笔录 |
1份 |
1页 |
|||||||
调查人员处理 意见 |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1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规定,建议对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川AW8953号车进行暂扣处理。
执法人员签名: 2023年 月 日 |
|||||||||
法制 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建议暂扣川AW8953号,请局长审定。
签名: 202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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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 |
签名: 202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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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展情况及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建议 |
案件进展情况: 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在 / 进行执法检查时,依法扣押了 / ,现因情况复杂,建议延长扣押期限 / 日。
执法人员签名: 202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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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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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情况及解除强制措施的建议 |
本机关于2023年9月6日,在省道S103线进行执法检查时,依法扣押了川AW8953号车,2023年9月7日已卸载44.45吨。现案件处理完毕,建议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签名: 2023年 月 日
|
|||||||||
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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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案号:川眉彭交强解〔2023〕353号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
因你所属川AW8953未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本机关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 依法于2023年9月6日对你川AW8953采取了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川眉彭交强决〔2023〕35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自2023年9月7日起对你川AW8953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7日
备注: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
文书送达回证
案号:川眉彭交强决送回〔353号〕
案件名称: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送达单位 |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
||||
受送达人 |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 |
||||
代收人 |
张洪军(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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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文号 |
收件人 签名 (盖章) |
送达 地点 |
送达 时间 |
送达 方式 |
送达人 |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川眉彭交强决〔353号〕) |
|
武阳超限检测站 |
|
直接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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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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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回证
案号:川眉彭交强解送回〔353号〕
案件名称: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送达单位 |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
||||
受送达人 |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 |
||||
代收人 |
张洪军(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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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文号 |
收件人 签名 (盖章) |
送达 地点 |
送达 时间 |
送达 方式 |
送达人 |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川眉彭交强解〔353号〕 ) |
|
武阳超限检测站 |
|
直接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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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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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报告
川眉彭交强结〔2023〕353号
案由: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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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
年龄 |
|
性别 |
|
所在单位 |
|
联系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
单 位 |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新津区花源镇官林村五组 |
|||
法定代表人 |
申军 |
联系电话 |
130******75 |
|||
处 理 结 果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1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规定,2023年9月6日暂扣川AW8953号货车。 |
|||||
执行 情况 |
2023年9月7日卸载44.45吨、营运驾驶员记分15分。移交交警处罚记分6分、罚款2000元。该车涉及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于2023年9月7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
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
当事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建议结案,请局长签字。
签名: 2023年 月 日 |
|||||
负责人审批 意见 |
签名: 202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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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内 备 考 表
本卷情况说明
本卷宗连封面带封底共23页,其中: 文字材料22页,图样材料0页、照片4页 说明:
立 卷 人:袁 利 群 时间:2023年9月7日 审 核 人:李 刚 时间:2023年9月8日
|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抄告函
成都市新津区交通运输局:
车牌号 |
川AW8953 |
车型(轴数) |
3 |
车辆所有人 |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 |
营运证号 |
510132001356 |
车籍地 |
成都市新津区花源镇官林村五组 |
车货总重核准载重量(吨) |
25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
2023年9月6日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省道S103(36Km+743m) |
经检测实载重量(吨) |
63.75 |
超限重量(吨) |
38.75 |
超限率(%) |
155% |
货物名称 |
沙 |
路政处理结果 |
卸货44.45吨 |
||
其他 |
记6分罚款2000元 |
||
按照《四川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办法》,现将我单位查处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函告于你单位。
请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单位。(联系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244号,邮编:620860,联系人:李刚,联系电话:028-37361803)
附件:超限运输车辆卸载通知书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年9月7日
注:本抄告一式二联,一联为存根联,二联送被抄告单位。
违法超限运输货运源头信息抄告函
眉山市彭山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四川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办法》,现将我单位查处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函告于你单位。
超限车辆货物源头企业名称 |
眉山市彭山区武阳乡鑫砂港砂石厂 |
||
货物名称 |
沙 |
货物装载地点 |
眉山市彭山区武阳乡鑫砂港砂石厂 |
行驶路线 |
眉山市彭山区到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 |
车货总重核准载重量(吨) |
25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
2023年9月6日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省道S103(36Km+743m) |
车牌号 |
川AW8953 |
经检测车货总重量(吨) |
63.75 |
超限重量(吨) |
38.75 |
超限率(%) |
155% |
路政处理情况 |
卸货44.45吨 |
||
其他 |
记6分罚款2000元 |
||
请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单位。(联系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244号,邮编:620860,联系人:李刚,联系电话:028-37361803)
附件:超限运输车辆卸载通知书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年9月7日
注:本抄告一式二联,一联为存根联,二联送被抄告单位。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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