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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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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Z85F22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403交罚〔2023〕0082号

2

处罚名称

胡小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3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

处罚类别2

\

5

处罚事由

  2023年08月17日15时3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彭山北站-站前广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胡小明驾驶车辆川Z85F22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在彭山北站-站前广场接到1名乘客(女)准备前往爱慕酒店,滴滴出行平台本趟运输司机手机显示收取5.1元。通过调查发现,川Z85F22号小型轿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6

处罚依据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7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小明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511128198510****1X

(身份证号码)

14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叁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1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8.22

16

结案日期

2023.8.22

17

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18

地方编码

511403

19

当前状态

正常

20

备注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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