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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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1403交罚〔2023〕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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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胡小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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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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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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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2023年08月17日15时3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彭山北站-站前广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胡小明驾驶车辆川Z85F22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在彭山北站-站前广场接到1名乘客(女)准备前往爱慕酒店,滴滴出行平台本趟运输司机手机显示收取5.1元。通过调查发现,川Z85F22号小型轿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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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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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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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
511128198510****1X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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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叁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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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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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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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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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5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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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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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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