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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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1403交罚〔2023〕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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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李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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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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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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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处罚事由
2023年08月18日09时2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眉山市彭山区锦绣大道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柯驾驶川ZTV511轻型栏板货车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金梦油库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开发区波润泽科技有限公司,车上装载柴油420升左右。通过调查发现,柴油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危险货物,车辆川ZTV51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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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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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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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
513822198707****15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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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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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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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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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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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5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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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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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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