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引起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烟花爆竹属于爆炸危险物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燃放未经检验合格或安监部门许可销售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口径超过7.6厘米(3寸)的组合烟花和所有单体礼花弹,禁止燃放花台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医院、学校、军事设施、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影剧院、广场、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油库、加油(气)站等消防重点单位,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居民住宅区的巷道、楼道、阳台、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处置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涉案烟花爆竹中经鉴定含有1千克以上黑火药或3千克以上烟火药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场所者,将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参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凡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将给予1000元的奖励;凡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将给予300元的奖励。举报方法:拨打110或37623090(县公安局治安大队)、37622035(县安监局),也可向辖区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特此通告
彭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彭山县公安局
2014年1月6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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