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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 索引号:1495410037/psxzf/2023-00047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psxzf
  • 名 称:关于明确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6-07-15

关于明确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2014-09-05

意 见

彭山经济开发区、成眉石化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明确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1、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实现安全发展。

2、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3、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认真完成县委、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县政府对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控制指标管理和年度目标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驻工业园区的相关部门派出机构,在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接受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6、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工业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7、明确管委会领导、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8、设立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认真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工业园区安委会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9、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并逐年加大投入。

10、工业园区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机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能力。

11、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2、制定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做到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和妥善处置。积极配合县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负责协助责任追究的落实到位。

13、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工业园区企业和人民群众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4、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激励奖惩机制。

三、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职责

15、承担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和总结,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各类工作会议,承办目标管理考核、安全大检查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16、制定和实施基础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工业园区企业监督检查基础台帐,高危行业企业等重点企业应当实行“一企一档”。

1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按要求做好工业园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上报和分析。督促企业按规范建立完善企业自身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一患一档”并依相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18、督促工业园区内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制定完善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工业园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实行“一源一档”,加强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的监督检查。

19、参与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督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承担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接报和统计工作,并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以及相关单位、人员责任追究的落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委会相关领导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22、接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完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四、对涉及工业园区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的明确

23、工业园区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也可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执法后,由工业园区设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具体有关执法的条件、程序、范围和权限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明确。

24、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协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本园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25、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派人参与调查询问、采集证据、勘验现场、研究讨论等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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