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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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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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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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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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调查评估与统计科、法规宣传培训科、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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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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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综合减灾救灾和安全信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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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七十五条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综合减灾救灾和安全信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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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和监测台网运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综合减灾救灾和安全信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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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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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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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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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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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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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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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或者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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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9.《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0.《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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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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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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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等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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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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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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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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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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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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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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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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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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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4.《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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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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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七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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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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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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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5.《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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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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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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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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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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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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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 |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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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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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2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3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4 |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5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6 |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7 |
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8 |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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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规检查、维修、操作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0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1 |
对矿山井下采掘作业、露天采剥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2 |
对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矿山,未按要求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3 |
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应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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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井下采掘作业应当探水前进而未探水前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5 |
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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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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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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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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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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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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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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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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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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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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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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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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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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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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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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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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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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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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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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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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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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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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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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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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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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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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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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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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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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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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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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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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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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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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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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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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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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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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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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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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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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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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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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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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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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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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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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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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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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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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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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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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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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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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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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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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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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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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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 3.《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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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3.《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十七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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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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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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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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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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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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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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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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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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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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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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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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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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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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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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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的危险场所未按照规定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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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受)限空间、有毒有害、建(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危险作业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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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结论不真实、准确、完整,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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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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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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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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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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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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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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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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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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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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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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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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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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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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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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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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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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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2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3 |
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4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7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8 |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2 |
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3 |
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7 |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1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2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3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4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5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8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9 |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1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3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4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5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1 |
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2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相关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3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4 |
对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5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6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7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8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9 |
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0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1 |
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2 |
对拒绝、阻扰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3 |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4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5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6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7 |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8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9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0 |
对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1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2 |
对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3 |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4 |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5 |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6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7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8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9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1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2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3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4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5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6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7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8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9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0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1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2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3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4 |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6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7 |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8 |
对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9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作业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0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1 |
对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2 |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3 |
对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4 |
对工贸企业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5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6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7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8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9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0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1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2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3 |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5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7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8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9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0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2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大于300米,或者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定、采用浅深孔爆破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4 |
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以及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按规定分层开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6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7 |
对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8 |
对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9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按规定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发现存在问题未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0 |
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1 |
对违反铲装、装载与运输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2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3 |
对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却未设置截水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6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7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8 |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9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0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1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2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3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4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5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6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7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8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9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0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三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2.《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受)限空间、有毒有害、建(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危险作业未遵守规定的行政处罚(重复,建议删除) |
行政处罚 |
1.《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2.《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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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七十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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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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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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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或者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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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或者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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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或者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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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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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或者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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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或者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时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或者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或者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或者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或者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或者存在其他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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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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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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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对未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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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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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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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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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对未在开展现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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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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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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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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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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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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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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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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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综合减灾救灾和安全信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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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综合减灾救灾和安全信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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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综合减灾救灾和安全信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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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综合减灾救灾和安全信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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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对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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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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