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境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的申请和办理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贯彻落实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先照后证”制度:根据国务院部署,文化部将涉及演出、娱乐、网络文化等主体准入审批项目实施’先照后证’制度。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原则,完善工作流程,落实监管责任,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三)文化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3]31号)第四;“受理开办经营场所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英,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初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申请条件
(一)筹建
1、办理了《营业执照》;
2、在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4、不得设立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地点。
(二)终审
1、已获得核发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四、申请材料
(一)筹建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
原件2份 |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提供原件比对。复印件2份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2份 |
|
4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
提供原件比对,如不能提供原件,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复印件2份 |
(二)终审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书 |
原件2份 |
|
2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提供原件比对。复印件2份 |
|
3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提供原件比对。复印件2份 |
|
4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提供原件比对。复印件2份 |
|
5 |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
提供原件比对。复印件2份 |
|
6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原件2份 |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248号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文广旅局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文广旅局窗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举行听证。
(四)文广旅局窗口审批:
1、筹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并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终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彭山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文旅广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筹建
总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举行听证,总办理时限65个工作日
1、行政审批决定时限:18个工作日。
2、核查时限:15个工作日。
3、公示时限:10个工作日。
4、听证(公示有异议的,才举行听证)工作日时限:20个工作日。
5、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2个工作日。
(二)终审
总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1、行政审批决定时限:13个工作日。
2、现场核查时限:15个工作日。
3、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2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2、现场办理地点。
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248号区行政审批局文广旅局窗口
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37635012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