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
各区属文化市场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是重大的安全隐患的理念,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文化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范围和基本内容
(一)明确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细化《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所列的各项职责。
(二)明确企业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企业工作分工,具体明确和细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明确企业职能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据职责分工,明确细化各职能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本科室负责人为该科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四)明确生产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单位生产性质和本车间、班组作业要求,明确细化和落实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本车间、班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特别明确生产车间、班组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责任。
(五)明确其他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单位实际,由各职能科室和生产车间、班组,组织明确细化管理职责内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责任到人。要特别明确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责任。
(六)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在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车间和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广泛落实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6月底前)。各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局总办[2015]27号)和《眉山市彭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彭安委[2017]1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完善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岗位安全职责要明确不履行职责所承担的责任,由本单位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种安全生产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和技术培训,确保本单位全员职工熟知本科室、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生产作业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督促检查阶段(2017年8月底)。按照行业监管原则,文广新局对各类文化经营企业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必要时将会同区安监局开展联合执法督查。
三、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推进措施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认真贯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是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进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要突出重点,推动工作。各单位要把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与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作为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内部监督考核,推动工作落实。
三要强化落实,注重实效。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应尽的法定职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各单位要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其他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文广新局将在全区文化行业进行通报。对因未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导致发生事故和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报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落实工作要求
(一)严格督查,务求实效。从6月份开始,由文广新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强化落实,严肃追责。对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的,将报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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