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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眉山市彭山区农村文化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00859429-6/2017-000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农村文化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试行)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3-10

眉山市彭山区农村文化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任务: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社区)书屋、农村文化活动室、村广播室等功能作用,使“文化便民、文化乐民、文化惠民”真正落到实处。

三、范围:全区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社区)书屋、村文化活动室、村广播室。

四、考核办法

按照《眉山市彭山区示范乡镇综合文化站标准》《眉山市彭山区示范农家(社区)书屋标准》《眉山市彭山区示范村级文化活动室标准》《眉山市彭山区示范村广播室标准》进行考评,每年考核2次,由区文广新局组织进行,年终以2次的平均分为准。

五、经费补助

1.示范乡镇综合文化站。85分为基数,达到85分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补助3万元;超过85分的,每增加1分,单独补助2000元;85分以下不计奖。以上补助资金用于文化站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和日常开支。

2.示范村文化活动室。85分为基数,达到85分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补助1万元;超过85分的,每增加1分,单独补助400元。85分以下不计奖。以上补助资金用于文化室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和日常开支。

3.示范农家(社区)书屋、示范村广播室。85分为基数,达到85分的,给予补助3000元;超过85分的,每增加1分,单独补助200元。85分以下不计奖。以上补助该经费作为示范点管理员误工补助。

六、经费来源:由区文广新局向上争取政策资金予以解决。

七、示范点申报要求

1.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农村文化服务示范点相关标准(附后),初选出相应的示范点候选单位。

2.申报时间及地点:申报2016年度示范点的单位,请于2016年10月18日前,将申报表(附后)一式两份以纸质文档形式报至区文广新局社会文化股(联系人:李璐秀,电话13550553323);申报今年之后各年度示范点的单位,请于当年3月15日前将申报表一式两份以纸质文档形式报至区文广新局社会文化股。逾期申报的,作弃权处理。

3.对农村文化服务示范点,区文广新局要综合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设施设备配置、文化阵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和打造。

八、目标管理:对农村文化服务示范点创建及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每年度全区宣传文化思想目标考核。

九、本办法试行期限: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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