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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彭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1495410037/jyhtyj/2020-0001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jyhtyj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彭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0-06-01

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彭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根据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制定了《彭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0525

 

 

眉山市彭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

幼儿园等级评定是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和引领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每一个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本办法从办园条件、园务管理、保教工作、儿童发展、办园效益五个维度,基础性指标与发展性指标相结合的幼儿园质量评价体系。

一、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审批)、具有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幼儿园。幼儿园举办的分园须单独评定。

二、等级分类

幼儿园等级分为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三、指标体系

根据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幼儿园等级评定含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15个、三级指标51个。

四、评定实施

(一)评定单位。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原则。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内一、二、三级园评定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评定结果的督查和使用工作。

(二)评定方式。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等级评定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保育教育、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技术装备、人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审组。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看(教育活动、资料)、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谈)、评(评分、评级)等办法,对照《眉山市彭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分。

(三)推荐申报。指标得分达160分以上,可推荐申报一级园;指标总分达120分以上的,可推荐申报二级园;指标总分达100分的,可推荐申报三级园。指标总分低于100分的幼儿园“不予评定等级”或“暂缓评定等级”。

(四)评定时间。幼儿园对照《评定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填写相关申报表,于当年4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或复评申请,并准备申报材料。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申报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对区域内一、二、三级园的评定工作。

(五)申报材料。推荐申报一级园的相关材料包括:

1.《眉山市彭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申请报告》(幼儿园自备)

2.《眉山市彭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细则》;

3.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评定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相关工作用表另行下发)

(六)核定等级。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组推荐意见,结合全区幼儿园等级提升规划和布局,分别评定相应等级,于当年720日前公示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教育局下发一、二、三级和暂缓评定、不予评定等级通知书。

五、等级管理

(一)幼儿园等级评定结果将与幼儿园收费核定挂钩。

(二)对于新设立的幼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条件预评等级,办园满一年后正式申报等级评定。二、三级幼儿园原则上2年后可申报更高等级。

(三)幼儿园等级评定结果将实行动态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全区认定等级的幼儿园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给予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幼儿园等级评定每3年重新复核认定一次,对复核不合格者给予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

(四)等级幼儿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不予评定等级或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实验与活动的;

3.经查实存在严重违规收费等管理问题的;

4.经查实有违反《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情节严重的。

(五)等级幼儿园搬迁园址、合并、举办新的分园,举办者发生变更的或降级期满一年的,须重新申报等级。停止办学6个月以上或被注销时,原等级自动取消。

本办法由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细则》

   2.《眉山市彭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报告》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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